2022年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发布 “国际采购工具”(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 IPI)条例文本,首次明确欧盟委员会对非欧盟成员国的第三国在公共采购领域“歧视性”做法,可实施IPI措施限制其商品、服务或运营商进入欧盟公共采购程序。8月29日,欧盟IPI条例正式生效。要点整理如下:
一、调查对象
IPI条例调查对象为“第三国措施与做法”,即第三国政府或其他市场采购主体采取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程序、做法等,而非针对具体产业、企业或者产品的调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制或限制第三国企业进入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并以此作为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谈判筹码。从采购对象看,IPI条例适用于欧盟现行公共采购、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相关程序。
二、调查和磋商程序
对于“第三国措施与做法”,既包括第三国在公共采购中对外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歧视性措施,也包括其对本国货物、服务或者经济运营者的补贴或者其他支持,欧委会既可主动发起调查,也可基于欧盟利益相关方或成员国有依据的投诉发起调查。欧委会在欧盟公报上发出发起调查通知后,利益相关方和所有成员国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欧委会提供相关信息,欧委会还将邀请被调查的第三国提交观点和相关信息并进行双边磋商。调查磋商应在9个月内完成,合理情况下可延期5个月。完成后欧委会将发布报告,阐明调查结论和拟采取的行动。
调查过程中,如欧委会发现第三国被指控的措施与做法并不存在,或未对欧盟经济运营者、货物或服务造成严重持续障碍,则调查终止;如第三国采取了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或做出承诺,欧委会可随时中止调查和磋商程序,但中止理由一旦失效,即重启程序。
三、限制措施
IPI措施所针对的公共采购需达到一定门槛:工程与特许权项目估值1500万欧元以上(不含增值税)、货物与服务规模500万欧元以上(不含增值税)。IPI措施由发包机构或实体具体执行,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来自第三国经济运营者投标的评估分数最多扣减50%得分,但如果价格或成本是授予合同唯一标准,调整比例应翻倍;二是排除第三国经济运营者投标。欧委会将根据相称性和有效性来评估选择适用哪种措施。
IPI措施有效期为5年,可延期5年。IPI措施临近期满9个月前,欧委会应发起复审,并在6个月内完成复审程序。根据复审结果,欧委会可决定延展、调整或替换原有措施。
四、中标人义务
IPI措施约束的公共采购程序中,中标人必须遵守以下义务:(1)中标人不得将合同总价值的50%以上分包给来自于受IPI措施约束的第三国经营者;(2)对于标的物涵盖货物供应的合同,源自受IPI措施约束的第三国货物或服务,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值的50%,不论此类货物或服务由中标人还是分包商提供;(3)中标人必须根据发包机构请求,向发包机构提供与上述两点相对应的充分证据,最迟在合同执行完成后提供;(4)如不遵守上述义务,可处以合同总价值10%至30%的处罚。
五、适用范围、例外和豁免
IPI条例适用于欧盟签订的有关国际协定未涵盖的公共采购,WTO政府采购诸边协议GPA成员以及与欧盟签署涉及公共采购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不受影响。此外,最不发达国家和脆弱发展中国家也不受影响。如果只有来源于受到IPI措施限制的第三国投标符合条件,或有必须的公共利益理由,则在采购程序中可以不适用。欧盟机构本身公共采购目前不在IPI条例管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