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是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强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争议的高发和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队伍扩展的有限性矛盾所导致的纠纷解决资源匮乏的问题,为权利人及时的获取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障碍,迫切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日前举办的2021国际知识产权运营论坛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介绍说,去年,上海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136件,审结37435件,同比分别增长70.21%和59.23%。
中智科技知识产权执行经理王越思向记者介绍说,诉讼通常是一种比较固定而且缺乏灵活性的程序。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从而使纠纷当事人能够控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当事人可在一个中立场所会面,向一名中立专家提交他们的决定并遵守他们一致同意修改的规定和程序。
“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并且决定提起上诉,那么通过一般程序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花费更多成本。而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来处理上述纠纷则可以为当事人双方提供节约时间的机会,进而节约了成本。同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可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在调解方面,当事人双方力图协商出一种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方案。在诉讼程序中,最终的裁决结果必定是一方胜出一方败诉。在仲裁方面,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己设定仲裁的范围和限制性因素。”王越思表示。
傅钢表示,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涉及专利、软件和互联网纠纷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意见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加纠纷的解决。其程序有可能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行为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等解决纠纷。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了一些以调解工作室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机构,后续一体化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机制的建设应当着重于对区域内已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构进行整合、升级,建设区域内一体化的、有较高公信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给权利人以更多的选择。”傅钢表示。